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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
本文摘要: 4月份飞驰维权案引发社会普遍注目,虽然消费者W女士早已与飞驰经销商达成协议了妥协协议,但车型故障原因还并未查明,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立案调查。
4月份飞驰维权案引发社会普遍注目,虽然消费者W女士早已与飞驰经销商达成协议了妥协协议,但车型故障原因还并未查明,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立案调查。5月2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有关因涉嫌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结果:通报车型故障原因,以及对经销商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处理结果。据理解,飞驰车型漏油是由于出厂前有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不存在组装质量缺失,归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飞驰经销商归属于不存在有销售不合乎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性拒绝的商品,高估、掩饰与消费者有根本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两项违法行为,被依法判处合计一百万元罚款。
另外飞驰经销商因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公安部门,飞驰中国也因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已收押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置。关于W女士出售的轿车发动机溢机油问题。据法定检验机构检验:1、该车发动机缸体右侧因损坏并漏油。该车发动机在组装过程中将机油防溅板相同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发动机高速运转过程中,其第二缸连杆大头碰撞该遗落的螺栓,使该螺栓击退缸体。
2、该车发动机无替换、修理历史。3、该车发动机不存在组装质量缺失,归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该确保其获取的商品或者服务合乎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性的拒绝。调查结果和委托检验意见,西安利之星公司销售给W女士的轿车不存在质量问题,虽然不不存在主观蓄意,但依然违背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性权,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经营者获取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合乎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性拒绝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法有关规定,判处罚款五十万元。
另据调查,西安利之星公司在售车过程中,掩饰有关信息误导消费者与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垫款服务协议并缴纳服务费,借此提供了收益。该不道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违背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维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十二)项所称之为经营者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高估、掩饰所获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根本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判处罚款五十万元。以上两项惩处合计罚款一百万元,没收国库。
执法人员部门对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公安部门。对梅赛德斯-飞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涉嫌销售不合乎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性拒绝产品的不道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已收押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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